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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余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余细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357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与鸿福路交汇处财富广场A座一层102-114、二层206-215、264-275、九层、十层。负责人:张金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细妹,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余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玲冰审 判 员  陈丽莎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嘉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