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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运奎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运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终8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运奎,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岳县龙台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运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202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运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吴运奎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无烟草销售许可证的被告人吴运奎通过微信认识了贩卖假烟的吴镇峰(另案)后,遂向吴购进假烟用于销售,并用银行卡转账(或汇款)的方式进行假烟交易结算。截止2016年10月25日,吴运奎共计购进640280元的假烟,同日,在吴运奎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案值255447元的假烟。吴运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及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抽样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检验报告、价格证明以及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蒋某某、代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姚某某的证言等,被告人吴运奎亦供认。原判认为,被告人吴运奎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而经营专卖烟草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吴运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一)项、第四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运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6880007971935)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吴运奎以其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此外,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1.吴运奎供述,他听同押室的罗中华说,成都市武侯区的石建平在贩卖毒品,罗中华在石建平处买过毒品来吸食。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30日,民警在附加生云霄县将张小燕拘传;2017年4月1日,民警在资阳市雁江区高速路收费站将网上逃犯吴镇峰抓获。3.情况说明,证实安岳县公安局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吴运奎的检举线索后,随即对吴运奎进行讯问,吴运奎供称听同押室的罗中华说其于2015年在石某某处购买过毒品,现对此线索正在核实;2016年10月25日,对吴运奎讯问中,吴的上家吴镇峰打来电话,吴为了拖住上家,不让吴发现其已被抓获,希望立功。提出愿意再次购买假烟,故再次出资购买假烟40余条;犯罪嫌疑人吴镇峰于2017年4月1日在资阳高速路口被民警盘查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燕在其位于云霄县的家中被抓获,此两人被抓获均与吴运奎再次购买假烟无关。上列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运奎违反国家关于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而非法经营烟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吴运奎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吴运奎非法经营烟草的数量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原判依法以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处以刑罚并无不当,故吴运奎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吴运奎被抓获后虽有立功意愿,但其再次购买假烟的行为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无实质性帮助,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吴运奎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在量刑时已经对吴运奎的坦白情节予以了充分考虑,且在量刑时已经予以了从轻考虑,故吴运奎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军审判员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