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代某某申请吴某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代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舒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