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0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董则教与施巨胜、翁建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则教,施巨胜,翁建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0579号原告:董则教,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施巨胜,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翁建媚,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则教与被告施巨胜、翁建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则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董则教负担。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醒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