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与朱明海、戢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朱明海,戢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南街12号。法定代表人徐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明海,农民。被执行人:戢运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明海、戢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部分履行,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辉龙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