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福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93号罪犯马福荣,男,出生于1977年5月2日,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榆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送交执行机关。现余刑五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罚金未缴纳完毕,属于从严的范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15分,表扬奖励2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59分,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荣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审 判 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