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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忍选与忻州市忻府区新融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忍选,忻州市忻府区新融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984号原告张忍选,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县。委托代理人宿青云,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忻州市忻府区新融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忻州市××区。法定代表人史强,职务总经理。原告张忍选诉被告忻州市忻府区新融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忍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忍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蔚英审 判 员  冯利平人民陪审员  彭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