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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浩焕与杜淑红、邓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焕,杜淑红,邓珊,朱跃进,周爱丽,赵金梅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4263号原告李浩焕,女,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061055821。被告:杜淑红,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邓珊,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平輿县。被告:朱跃进,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周爱丽,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金梅,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李浩焕诉杜淑红、邓珊、朱跃进、周爱丽、赵金梅、驻马店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乔国刚审 判 员  苗 婷人民陪审员  赵成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