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执7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西合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合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杨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724号之五申请人:山西合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离石区龙凤大街与丽景街交汇处。法定代理人:王伟,职务:。被执行人杨艳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混凝土款341800元、案件受理费3706元、执行费5027元。但被执行人杨艳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艳勇在中国工商银行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5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