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翁达成与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达成,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4838号原告:翁达成,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602室。法定代表人:王兆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达成与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达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0000元。原告翁达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三门县晏站涂建设有限公司处可得工程款人民币170000元。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翁达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