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龚雪与肖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雪,肖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2民初1785号原告:龚雪。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锐。原告龚雪与被告肖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同事关系。近年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9月7日,经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小额的、零星的现金及银行转账借款累计为6956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何种理由拖延,直至目前,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肖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龚雪系被告肖锐所开办公司的下属。从2014年8月开始,因被告肖锐所在公司资金紧张,原告龚雪为被告肖锐垫付现金和出借现金数额总计为69560元。2016年9月7日,被告肖锐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肖锐向龚雪借人民币现金陆万玖仟伍佰陆拾元整”。原告在索要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锐在原告为其垫付现金。出借现金并出具借条后,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肖锐在借条中未注明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肖锐还款,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肖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龚雪69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肖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