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8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毛美申请执行鲁炳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美,鲁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8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毛美,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彝族,住盐边县。被执行人:鲁炳富,男,1978年2月5日出生,彝族,住盐边县。本院在执行毛美与鲁炳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鲁炳富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炳富所有的川DABX**号小轿车一辆,停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