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督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袁忠利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袁忠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督475号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住址:尚志市尚志镇一曼路。法定代表人胡学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梅,尚志市爱民社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袁忠利,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被申请人袁忠利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9日发出(2017)黑0183民督47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袁忠利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袁忠利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9月19日发出(2017)黑0183民督4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32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玉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