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万产兴与周年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产兴,周年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5130号原告:万产兴,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生(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年生,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万产兴与被告周年生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产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年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产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年生立即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经朋友介绍,我到泰兴市××镇兴宁社区,在被告周年生承包的“玉皇宫”公墓工地上做工,原告是技术员,月工资4500元,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元月20日,100天结算工资15000元,被告出具了结算单据,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周年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原告万产兴到被告周年生承包的泰兴市××镇“玉皇宫”公墓工地打工,2016年1月20日,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资15000元,被告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打工的劳动报酬15000元,有被告签字的工资结算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对此款,被告应予给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产兴劳动报酬15000元。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05元,由被告周年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丁新春审 判 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叶春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