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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於俊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於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取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但因於俊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淮南市看守所未予收押,本院依法于同年3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因於俊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依法对其再次决定逮捕,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於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於俊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依法中止审理,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於俊被逮捕归案,本院于次日恢复审理。2017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於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於俊通过他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42000元逸贷贷款,后被告人於俊仅偿还一部分贷款,至2014年1月5日开始逾期欠款。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款后仍不归还,按照逸贷协议,被告人於俊应归还逸贷逸贷本金35561.62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报案材料、逸贷协议、银行交易信息、催收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於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35561.62元,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人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於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於俊通过中介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蔡家岗支行申请办理了42000元“逸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於俊获得贷款后,按约偿还了几期贷款,自2014年1月5日开始逾期欠款,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蔡家岗支行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向於俊催收还款,於俊仍不归还。根据逸贷协议,被告人於俊应归还逸贷贷款金额为35561.6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报案材料、逸贷协议、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於俊于2013年11月5日从中国工商银行淮南蔡家岗支行申请办理逸贷协议,银行正常放款,自2014年1月5日开始逾期未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3月17日累计逾期11次,应归还逸贷本金35561.62元。2.中国工商银行蔡家岗支行出具的报案补充说明及催收记录,证实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于2014年6月5日、7月12日、8月28日通过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向於俊催收。3.户籍信息,证实於俊于1971年9月17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抓获经过,证实於俊系被动归案的事实。(二)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於俊作案时无精神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被告人於俊的陈述,证实2013年秋天,其通过潘三矿桥头附近的一个中介在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的逸贷信用卡,办好后中介从重抽取了5000元,剩余的钱给前女友和自己化了。之后大概还了5000元,就因为不上班又住院,没有还款能力,开始逾期,银行每个月都会给其发一次催收通知,还有3万多元没有还。本院认为:被告人於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35561.6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於俊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於俊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於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於俊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蔡家岗支行3556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勤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爱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