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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邢涛、李红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涛,李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西环路北段8号。法定代表人杨军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被执行人李红丽,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4民初字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刑涛、李红丽偿还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895元,诉讼费1236元,并承担本次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刑涛、李红丽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银行、工商、车管均未发现信息。本院2017年10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刑涛、李红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207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刑涛、李红丽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