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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子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子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1999号B座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63214H(1-6)。法定代表人:龚存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子领,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执林,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子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汪子领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及汪子领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汪子领撤回一审起诉,经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故本院对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汪子领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子领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上诉人汪子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许劲松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