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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世昌、范喜来与李禄成、丁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昌,范喜来,李禄成,丁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昌,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冰,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范喜来,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县羊山镇石匠沟村第三组0357号。委托代理人:李冰,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禄成,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家和,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小军,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南村十五组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昌、范喜来与被执行人李禄成、丁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禄成、丁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禄成、丁小军履行(2016)辽01民终12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禄成、丁小军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禄成、丁小军银行账户存款1174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