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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凯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夏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金凯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夏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耐特电缆附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金凯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会西路30号5-3。法定代表人:谢立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群路1938号。法定代表人:孙长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宜兴市华夏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99号502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庆,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科耐特电缆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长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无锡金凯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宜兴市华夏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网络公司)、一审被告科耐特电缆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耐特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金凯立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网站网址是科耐特公司网站名下的一个二级目录,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华夏网络公司将涉案内容上传到网上。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网站内容侵权,也不能认定金凯立公司侵权。2、涉案内容在网上公开的时间很短,访问者人数极少,不存在损失,金凯立公司也未获利。二审判决赔偿158000元对于刚成立的公司而言是一笔巨额负担,如不改判,泛亚公司将获得巨额不当利益。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泛亚公司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称:无论金凯立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其侵权事实证据充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金凯立公司的再审请求应予以驳回。一、金凯立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泛亚公司的著作权根据涉案工商行政查处材料、公证书、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证明,金凯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泛亚公司的许可,将涉案侵权内容提供给华夏网络公司用于宣传金凯立公司,故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侵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鉴于泛亚公司的实际损失、金凯立公司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金凯立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泛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二审判决确定赔偿额158000元并无不当,也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综上,金凯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凯立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美娟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