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肖妙华与吴桥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妙华,吴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473号申请执行人:肖妙华,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县。被执行人:吴桥坤,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肖妙华与被执行人吴桥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72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 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