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云祥、刘懿与周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云祥,刘懿,周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云祥,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刘懿,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周晟,女,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蔡云祥、刘懿与被执行人周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周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云祥、刘懿代偿款6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00元,由被告周晟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晟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42幢703室的房产一套,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7月17日),且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高额抵押权,故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个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承诺将逐步履行义务,但是迄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1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