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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执恢192号于秀荣兰海涛兰海霞与刘界光刘翰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荣,兰海霞,兰海涛,刘界光,刘翰钧,李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荣。申请执行人兰海霞。申请执行人兰海涛。被执行人刘界光。被执行人刘翰钧。被执行人李小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秀荣、兰海霞、兰海涛与被执行人刘界光、刘翰钧、李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秀荣、兰海霞、兰海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绥北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