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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世忠与药志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忠,药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赵世忠,男,汉族,1967年4月7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药志兵,男,汉族,51岁,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九京村人,和顺县电业局职工,现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赵世忠与药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药志兵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世忠借款35000元,执行费425元,诉讼费338元,共计3576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和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