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颜秀梅与武钢焦化协力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秀梅,武钢焦化协力厂,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904号原告:颜秀梅,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蕊,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钢焦化协力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焦化厂内。法定代表人:郎松,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C幢6-02号。法定代表人:郭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一街9号。法定代表人:马良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长青,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颜秀梅与被告武钢焦化协力厂、第三人武汉钢实盛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颜秀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秀梅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颜秀梅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