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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广东、耿秀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广东,耿秀娥,耿金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东,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飞,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秀娥,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金标,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上诉人杨广东因与被上诉人耿秀娥、耿金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3日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广东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广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广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上诉人杨广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