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太仓康灵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仓康灵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太仓市东亭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5014185106X。负责人:周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晓薇,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袁克珠,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太仓康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渔港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332192XO。法定代表人:康德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苏0585行审5号行政裁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仓康灵食品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市监案字[2016]S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缴纳罚款20万元,并加处一倍罚款20万元,共计40万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太仓康灵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价值55000多元的设备财产。但由于该被查封的设备尚在生产使用中,目前暂时无法处理。鉴于上述情况,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财产调查材料、谈话笔录、查封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出现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太市监案字[2016]S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平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