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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吕继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7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继红,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继红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继红于2017年7月25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武昌区公正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公正路与友谊大道交汇路口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送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吕继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吕继红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或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继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继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继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