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洪军与被告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军,李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494号原告:高洪军,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被告:李丽娟,身份号码xxx,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军与被告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