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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洪军与被告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军,李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494号原告:高洪军,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被告:李丽娟,身份号码xxx,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军与被告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