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素宾、胡友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宾,胡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1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素宾,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胡友均,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李素宾与胡友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胡友均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