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杜永辉,肖京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住所地云霄县莆美镇将军大道东侧”科莱益·尊府”D01-D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8566670217。法定代表人:林泽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69252659H。法定代表人:杜永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永辉,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肖京妮,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杜永辉、肖京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2017年3月16日应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7250元,自2017年3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杜永辉、肖京妮对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三被执行人除因相关执行案件被依法查封的土地及厂房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尚处于网络评估拍卖阶段,短期内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可以变现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黄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