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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伟军与张鹏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军,张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伟军,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张鹏武,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伟军与被执行人张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880元,执行费10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仅有房屋一套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