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伟军与张鹏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军,张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伟军,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张鹏武,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伟军与被执行人张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880元,执行费10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仅有房屋一套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