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小林与彭州市森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小林,彭州市森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财保54号申请人胡小林,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彭州市森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胡生俊,职务:经理。申请人胡小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州市森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致和分理处账户中的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州市森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致和分理处账户中的存款21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胡小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申请人胡小林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许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