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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永飞与王九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飞,王九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630号原告:马永飞,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九龙,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飞诉被告王九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