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永飞与王九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飞,王九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630号原告:马永飞,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九龙,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飞诉被告王九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