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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付进才、李文梅与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进才,李文梅,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3725号原告:付进才,男,1951年3月8日出生,现住锡市。原告:李文梅,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锡市。(以上二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市锡林金街南门售楼部东。法定代表人:张荣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进才、李文梅与被告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进才、李文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进才、李文梅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进才、李文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进才、李文梅负担。审判员 赵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萨其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