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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厚玉瑾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玉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051号原告:厚玉瑾,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娟,宁��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温绍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厚玉瑾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玉瑾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厚玉瑾负担。审判员唐娣娟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