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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10368张家港市友谊氨纶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红利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友谊氨纶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红利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0368-2��� 原告:张家港市友谊氨纶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丽佳,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红利来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姚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友谊氨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红利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友谊氨纶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友谊氨纶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友谊氨纶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