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宏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118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宏峰,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抓获,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宏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9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宏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9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林 伟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伟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