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玲燕、雷小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玲燕,雷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财保56号申请人吴玲燕,女,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雷小鹏,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吴玲燕与被申请人雷小鹏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天緣路2段95号10栋1单元1楼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玲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玲燕要求对被申请人雷小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银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