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274号原告:欧某,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莫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欧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欧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费850元依法予以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