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滕亚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亚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231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亚辉,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10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亚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8月7日中午12时46分许,被告人滕亚辉至义乌市义亭镇重阳街308号后门,趁无人之际,以接线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电瓶车一辆。后将该车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一收废品的人。2、2017年8月16日中午13时29分许,被告人滕亚辉至义乌市义亭镇铜山前村7号,趁无人之际,以接线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2停放在该处的立马牌黑色电瓶车一辆。后将该车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一收废品的人。3、2017年9月8日中午12时06分许,被告人滕亚辉至义乌市义亭镇重阳街8号,趁无人之际,以接线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该处的以人牌电瓶车一辆。后将该车以24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一收废品的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滕亚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1、刘某2、李某的陈述,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义乌市看守所健康检查建议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滕亚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滕亚辉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滕亚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 创书 记 员 楼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