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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秀全与唐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秀全,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廖秀全,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唐峰,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什邡市。廖秀全与唐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峰的银行存款2542.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