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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果建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果建芳,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26号申请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皇冠别墅二区8号304室。法定代表人:郝耀国。被申请人:果建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左云县。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山西省左云县。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亮亮书记员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