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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瑞祥侮辱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92号冯瑞祥:你因自诉王秀英、凌国华犯侮辱、诽谤罪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刑初字第0435号刑事裁定及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刑终字第004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王秀英、凌国华已构成侮辱、诽谤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王秀英、凌国华已构成侮辱、诽谤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王秀英、凌国华在民事纠纷中虽有辱骂冯瑞祥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你指控王秀英、凌国华犯侮辱、诽谤罪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自诉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