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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全财诉朱春连、李志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财,朱春连,李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643号原告:刘全财,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春连,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被告:李志玲,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财诉被告朱春连、李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全财负担。审 判 员 冯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