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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邹平初、张英、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邹平初,张英,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4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长胜桥社区洞庭大道1588号。法定代表人:毛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该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初,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张英,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21043-21045。法定代表人:张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彪,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邹平初、张英、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以邹平初已清偿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源源代理审判员  李章霞人民陪审员  陈学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