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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7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凌、王献良、杨秀英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凌,王献良,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351号之一原告:王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义廷。被告:王献良。被告:杨秀英。原告王凌与被告王献良、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凌撤回对被告王献良、杨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1195元,由原告王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