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孙祖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祖祥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84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负责人:程航,总经理。被告:孙祖祥,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孙祖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孙祖祥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一组团132幢110室(产权证号:1290023393,建筑面积67.61平方米)房产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祖祥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一组团132幢110室(产权证号:1290023393,建筑面积67.61平方米)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