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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5夏春港与孟伟、嵇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港,孟伟,嵇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95号申请执行人夏春港,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孟伟,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嵇丽丽,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夏春港与孟伟、嵇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706执1741号]。根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夏春港与孟伟、嵇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延亮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津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