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耿奎与被告姜丽娟、任吉生及第三人宁波亿绫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奎,姜丽娟,任吉生,宁波亿绫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313号原告:耿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敏,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丽娟。被告:任吉生。第三人:宁波亿绫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1号,注册号330282000175062。法定代表人:胡文玲。原告耿奎与被告姜丽娟、任吉生及第三人宁波亿绫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人民陪审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