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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邛崃市临邛街道凯泰木器制品经营部与吴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邛崃市临邛街道凯泰木器制品经营部,吴兴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2529号原告邛崃市临邛街道凯泰木器制品经营部,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晨阳村13组33号。经营者侯朝毅,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洪,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友,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邛崃市临邛街道凯泰木器制品经营部与被告吴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邛崃市临邛街道凯泰木器制品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刘庆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兴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邛崃市临邛街道凯泰木器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凯泰经营部)诉称,2014年至2015年,被告购买原告建材,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5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尽快付清货款。出具欠条后,被告分文未付,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600元。被告吴兴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在侯朝毅经营的原三友建材经营部购买建材。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56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三友建材材料款共计35600元,大写叁万伍仟陆佰圆整,欠款人吴兴友。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货款。三友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6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更名为邛崃市临邛街道凯泰木器制品经营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邛崃市临邛街道晨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兴友购买原告凯泰经营部建材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吴兴友在出具欠条后,应当按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兴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邛崃市临邛街道凯泰木器制品经营部货款356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吴兴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涛涛 来自: